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企业新闻 >

立法监管电子烟势在必行

点击次数:2019-08-07 12:48:05【打印】【关闭】

电子烟有害健康监管主体不够明确立法监管电子烟势在必行近日,国家卫健委规划司司长毛群安在新闻发布会上说,电子烟的危害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目前国家卫健委正在会同有关

 电子烟有害健康监管主体不够明确

立法监管电子烟势在必行

近日,国家卫健委规划司司长毛群安在新闻发布会上说,电子烟的危害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目前国家卫健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子烟监管的研究,计划通过立法的方式对电子烟进行监管。

据毛群安介绍,研究发现,电子烟产生的气溶胶含有许多有毒有害物质,电子烟中的各种添加剂成分也存在健康风险。另外,许多电子烟产品所含的尼古丁浓度标识模糊,容易导致使用者吸食过量,电子烟的器具还存在电池爆炸、烟液渗透、高温烫伤等安全风险。

近年来,电子烟销售量不断增长,但很多人对于其危害尚未有明确认识。应该如何强化对电子烟的监管?《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根本不是戒烟产品

销售存在虚假宣传

已经有5年吸烟史的徐承(化名)在意识到吸烟的危害性之后打算戒烟,他从网上了解到电子烟有戒烟效果,于是,3个月前他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支电子烟。

尽管徐承发现电子烟可以选择不同口味的烟油,但还是特地挑了一支卖点为焦油含量低的电子烟,并且3个月以来一直尝试去适应电子烟的口感和呼吸方式。

徐承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适应了一段时间电子烟之后,他感觉电子烟的安全性和戒烟效果并不如预期,现在他又继续吸传统卷烟,今后,两种吸烟方式都会尝试。

《法制日报》记者在多个网络平台输入“电子烟”进行搜索后发现,不少电子烟产品以“戒烟神器”“不含尼古丁”“轻松戒烟”“健康吸烟”为广告词。

北京协和医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教授、全球控烟研究所中国分中心主任杨功焕认为,戒烟产品应该是采用喷雾或者吸入方式严格控制尼古丁吸入、随着时间逐步减量的机制,而电子烟不具备这个机制,因此电子烟并不能起到戒烟的作用。

“很多商家在推销电子烟的时候往往将戒烟作用作为广告重点,但电子烟不是戒烟产品,只是一种补充尼古丁的产品,和戒烟产品完全不是一回事。”杨功焕说。

杨功焕认为,电子烟是一种新型的烟草制品,因为没有燃烧过程,所以没有传统卷烟烟丝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就产品本身来说,比传统卷烟的危害要小一些,但不能说电子烟没有危害。电子烟甚至可能会刺激吸烟者吸入更多的尼古丁量,不仅不能戒烟,而且会使尼古丁成瘾更严重。

“尼古丁最主要的药理作用是让人的大脑产生兴奋,很多人吸烟就是追求这种兴奋和快感。如果电子烟使用者尼古丁成瘾更严重以后,就有可能回到吸传统卷烟。即使不再吸传统卷烟,继续吸电子烟,吸入过多尼古丁也会造成心脏传导阻滞。”杨功焕说。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最近受理了一起关于电子烟的消费纠纷案件。一名消费者称购买的电子烟使用效果并不像商家所宣传的那样,这名消费者认为受到欺骗而提起了民事诉讼。

“目前控烟运动已经深入人心,如果把电子烟包装为戒烟产品,让更多人在市面上接触这种产品,甚至让这种产品在市面上泛滥,也会和卷烟一样产生较大危害。”杨功焕说,“电子烟还可能会给不吸烟的青少年带来危害。一些青少年一旦吸电子烟上瘾,很可能以后就会吸食传统卷烟,电子烟不实宣传所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觑。”

种类繁多含添加剂

不应通过网络销售

中国疾控中心发布的2018年中国成人烟草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电子烟使用率处于较低水平,但与2015年相比,接受调查的人群中,听说过电子烟的比例、曾经使用过电子烟的比例和现在使用电子烟的比例均有提高。其中,现在使用电子烟的比例增加近一倍;年轻人使用电子烟比例相对较高,15岁至24岁年龄组最高。

北京白领赵琴(化名)并没有烟瘾,吸烟对她来说只是心情不好时释放自我的一种方式。她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如果使用电子烟,她可以选择自己喜爱的清新口味,如橙子味、柠檬味、薄荷味等。

“以前吸食卷烟,吸了多少根自己心里有数,一包烟有时候好几个月都没吸完。改吸电子烟之后,虽然因为工作忙也很少抽烟,但每次抽烟都不会太注意控制量。”赵琴说。

据赵琴描述,当吸食电子烟的量已经到达传统卷烟一根的量时,她自己很难感觉到,一般要根据眩晕程度来判断什么时候该停止吸电子烟。

杨功焕认为,这种情况就是因为电子烟产品不规范造成的。每个人体质差别很大,不能用眩晕和不眩晕这个标准去判定。

“对电子烟加强监管迫在眉睫,需要对电子烟烟弹的含量进行规范,并且严格管理要求在产品上标注清楚。控烟运动开展多年,使得电子烟从开始发展到现在,吸的人并不是很多,但如果不及时对电子烟进行规范,可能会发生急性尼古丁中毒事件。”杨功焕说。

“当前电子烟的生产标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成分、规格、含量等。”王振宇说。

《法制日报》记者浏览一些网络销售平台发现,出售的电子烟包括一次性使用的电子烟,其成分和含量标注含糊。有的一次性电子烟甚至看不到烟油的量,其卖点也是五花八门。如广告词称“只卖给想戒烟的人”“解瘾不上瘾”“烟雾大”“能量棒”等。此外,还有电子烟产品称,仿某品牌香烟,与真烟味道一样。而一些有其他添加剂的电子烟则注明“维他命系列”“香草拿铁”“绿豆”“水果味”等种类。电子烟产品大部分简略标注尼古丁含量,未标注添加剂成分。

有的电子烟销售客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们的产品中不含尼古丁,但也未告知其他具体成分。

“由于没有对电子烟进行有效监管,所以哪种电子烟有什么危害很难给出准确说法,但是可以肯定电子烟中有些添加剂是有害的。”杨功焕说,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组织已经通过科学研究实验测试了一些电子烟,证实一些电子烟产品中有添加剂,并且有些添加剂致癌。不能说这些添加剂在所有电子烟里都有,但类似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是必然的。

《法制日报》记者还发现,一些商家在网络上销售电子烟时标注“18岁以下请勿购买此商品”。不过,《法制日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询问客服,对方却称直接购买就行,不会涉及消费者年龄以及身份的核实。

“有些商品就不应该在网上销售,这是对其加强监督管理的必然要求。对于电子烟,不仅要监督检查,还要规范治理一些不符合规定的生产销售行为。”杨功焕说。

王振宇则总结称,上述现象说明,因为电子烟不能识别身份,所以不能在网络销售。

急需界定监管主体

明确标注有害成分

今年2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特大非法经营电子烟的刑事案件,此案中,11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电子烟产品,分别获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等11人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从他人手中购买万宝路、百乐门等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并通过微信进行销售,目前庭审查明涉案经营数额为473万余元。法庭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主审法官认为,在庭审当中,公诉方和辩护人争论的焦点就是这种电子烟是不是烟草制品,受不受国家烟草专营制度的约束。辩护人提出的理由主要是因为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含这种电子烟。法庭认为,涉案的加热不燃烧卷烟(烟弹)填充物是由烟叶制成,本身就是烟草制品,并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属于烟草专卖品。要弄清这种电子烟产品实际上也是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管控的商品,未经烟草专卖局批准不得进行买卖。

王振宇认为,此案暴露出电子烟监管亟待解决的问题,即电子烟市场监管主体不够明确。“电子烟没有一个明确的归类,究竟属于烟草还是日常消费品很难区分。如果将其归在烟草一类,可有些电子烟又不含烟草成分;如果不是烟草类,可有些电子烟又含有烟草成分。”

据杨功焕介绍,一些公共卫生专家呼吁将电子烟纳入到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范畴之中,促使其规范生产销售。通过立法可以明确电子烟监管部门,监管工作开展就顺理成章了。

在王振宇看来,立法监管电子烟对于企业和消费者都是有利的。标准不清、规定不明,企业存在违反规定被处罚的风险,对消费者来说也存在安全隐患,况且消费者有知情权。传统卷烟有很长的历史,在科学不发达的时候就已经产生,人们养成了习惯难以改变,但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已经认识到了烟草的危害,从这个角度来说,新型烟草产品应该被禁止。

“如果不能完全禁止,也需要严格规范管理电子烟,立法监管电子烟的积极意义十分明显。电子烟的各种成分含量必须严格规定,生产制作的原材料需要经过检验,从生产源头进行规范管理。应该禁止网络销售电子烟,避免身份难以识别的问题。电子烟也不能做广告,因为这是一种有害产品。还要规定在公共场合禁止吸食电子烟,电子烟产品要明确标明有害物质及含量。”王振宇说。

浏览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