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在全省率先推出电子居住登记证制度
点击次数:2018-08-05 16:01:10【打印】【关闭】
晨报淄博7月31日讯今天,记者从张店警方获悉,张店正式推行电子居住登记证制度,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居住登记凭证的申报。据介绍,申请领取电子居住登记证后,如需申领居住证,可在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后,按有关规定申领。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享受市民权益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凭证。据悉,张店区每年新增流动人口多达8万余人。为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张店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全省率先推出电子居住登记证制度。
以前,群众需要拿着相关材料到派出所户籍室现场申报居住登记。即日起,在张店居住的流动人口除到派出所现场申报和通过网上公安局申报居住登记外,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报居住登记。方式1:登录“支付宝”,进入“城市服务”的“政务”栏目,进入“数字张店”,点击“居住登记”,按照提示登记填写相关信息,领取“电子居住登记证”。方式2:登录“支付宝”,扫描社区民警或社区网格员所提供的二维码图片,按照提示登记填写相关信息,领取“电子居住登记证”。
张店警方提醒,领取“电子居住登记证”后,如需申领居住证,可在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后,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如实际居住已满半年,可提供居住满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补充登记,经审核后申领居住证。
有群众认为,自己用不到居住证,申不申报居住登记无所谓。殊不知,居住证对于身处他乡的群众来说,非常重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最好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登记。
据介绍,违反《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